我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着力推进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切实落实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对通过个人独资、合伙、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其中任一组织形式,由本地户籍人员首次申请并获准创办的,带动5 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云南省户籍人员就业的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的微型企业,
其投资规模达10 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7 万元,每户给予3万元财政补助;有贷款需求的,可获得不超过10 万元银行贷款支持;按规定可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我市已向第一批9 户微型企业发放财政补助27 万元。